壹、依據:
一、教育部國教署推動「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師資專業素養改進措施」。
二、臺南市115學年度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 。
貳、實施期程:自115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
參、實施對象:本市所屬高國中小在學學生。
肆、獎勵方式:
一、通過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現在學之國小學生通過臺灣台語 A1 級(基礎級)以上由學校發予
獎狀乙紙獎勵;國、高中學生通過A2級(初級)由學校核予嘉獎1次獎勵,通過B1級(中級)以
上,由學校核予嘉獎2次獎勵。
二、通過客語語言能力認證:現在學之國小學生通過客語初級以上認證合格者,學校發予獎狀乙紙
獎勵;國、高中學生通過客語中級以上認證合格者,由學校核予嘉獎2次獎勵。
三、通過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現在學之國小學生通過原住民族語初級以上認證合格者,敘嘉
由學校發予獎狀乙紙鼓勵;國、高中學生通過族語中級以上認證合格者,由學校核予嘉獎2
次獎勵。
四、上開三項能力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合格效力,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發證單位所發之正式文書
為準且同一級別敘獎一次為限 。
五、額外獎勵:為鼓勵學生踴躍報考並精進本土語文能力,除上述獎勵外,凡通過上述任一語別初
級(A2級)或以上之學生,另核發新臺幣500元面額之禮券。
伍、申請及獎勵程序:
一、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二點獎勵規定之現在學學生,請檢附認證證書或成績單向學校教務處提出,
並由各校本權責予以敘獎 。
二、以上敘獎請於該級別本土語文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六個月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各校應於申請期限屆至時起一個月內造具學生敘獎清冊送本局備查。
三、禮券申請:各校送交敘獎名冊時,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同申請禮券。俟本局審核通過後,將
另案公告核定名冊及發放事宜,並由學校代為轉發獲獎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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