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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係考試院民國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詳如附檔。
旨揭修正主要係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契約進用全職專任人員年資範圍(含約用人員及代理教師等),以及放寬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請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依限檢證辦理提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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