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二、依上開規定,旨揭個人實驗教育應於 112 年 9 月 30 日前提出 111 學年度學習狀況報告書或成果報告書(每位學生均須繳交學習狀況報告書,三年以上的計畫在計畫終止年,除了上傳學習狀況報告書外,另需上傳成果報告書)